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201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除符合衍生品办法规定外,信息系统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股指期货交易管理系统和估值系统稳定高效,且能够满足交易和估值需求;
风险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对股指期货交易的实时监控,各项风险管理指标固化在系统中,并能够及时预警;
能够与合作的交易结算机构信息系统对接,并建立相应的备份通道。
股指期货交易管理系统和估值系统稳定高效,且能够满足交易和估值需求;
风险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对股指期货交易的实时监控,各项风险管理指标固化在系统中,并能够及时预警;
能够与合作的交易结算机构信息系统对接,并建立相应的备份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