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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2020年) 十七、

十七、 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持仓比例因市场波动等外部原因不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在15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并在季度报告中向银保监会报告,列明事件发生的原因及处理过程。保险机构应每半年回溯国债期货买入计划与实际执行的偏差,纳入每半年及年度稽核审计报告,并按规定向银保监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