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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告内容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清算组应当委托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对公司债权债务和资产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