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保险资管产品业务的其他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银保监会应当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银保监会可以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三年内不得与其从事相关业务,并建议有关监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