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保险类机构,应当依法取得保险许可证:
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控股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保险类机构。
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控股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保险类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