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六条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应当依法办理保险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保险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保险类机构依法终止的; 保险许可被撤销、撤回或者保险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