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五十六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保险公司组织、参与、协助保险营销员考试作弊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责令撤换,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