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统计管理规定(201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保险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国保险统计工作;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授权,负责监督和管理辖区内保险统计工作。
保险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机构保险统计工作,管理本机构保险统计信息。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国保险统计工作;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授权,负责监督和管理辖区内保险统计工作。
保险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机构保险统计工作,管理本机构保险统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