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分支机构是指由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在其授权范围内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分公司和营业部。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