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二节 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条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十条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二节 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条 保险经纪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名称变更的; 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的; 发起人、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