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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保险经纪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名称变更的;

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的;

发起人、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