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七章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外资保险经纪机构适用本规定。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规定要求提交中国保监会的各类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并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格式上报;中国保监会根据需要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的电子文档。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规定要求提交的各种表格格式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一百四十条 本规定中的有关期限,除以年、月表示的以外,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1年11月16日颁布的《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1〕5号)同时废止。 附表: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