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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保险经纪机构或者保险经纪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罚款:

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

进行清算时,未按本规定提交清算报告或者清算报告中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存在重大遗漏的;

违反本规定拒不交回许可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