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按本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第一百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