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保险经纪业务往来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2万元罚款。 第一百二十五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