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所申请事项,并对保险经纪机构或者保险经纪分支机构给予警告。 第一百一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