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百一十条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业务或者财务出现异动的;
不按时提交报告、报表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
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的;
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形。
业务或者财务出现异动的;
不按时提交报告、报表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
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的;
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