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条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一百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条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报送的报表、报告和资料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由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电子数据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信息技术标准。 第九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