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九十三条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九十三条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九十三条 保险经纪机构在持续经营过程中,保险经纪业务人员应当保持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十二条 目录 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