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八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保险经纪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 拒绝、妨碍依法监督检查。 第八十三条 目录 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