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保险经纪公司或者未取得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