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保险经纪公司申请解散的,应当自解散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解散申请书;

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的解散决议;

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和清算方案;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清算结束后,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清算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