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第七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保险经纪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业务活动的,或者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保险经纪业务往来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七十七条 目录 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