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第七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保险经纪公司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