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利润等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相关审计报告。

中国保监会根据需要,可以要求保险经纪公司提交专项外部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