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二节 任职资格 第二十二条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二节 任职资格 第二十二条 保险经纪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 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的限制;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或者企业管理职务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项的限制。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