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一节 机构设立 第二十条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一节 机构设立 第二十条 保险经纪公司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延续。 保险经纪公司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中国保监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保险经纪公司前3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并作出是否批准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决定不予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缴回原证;准予延续有效期的,应当领取新许可证。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