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一节 机构设立 第十六条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一节 机构设立 第十六条 依法设立的保险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