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一节 机构设立 第十四条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一节 机构设立 第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收到保险经纪机构设立申请后,可以对申请人进行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等有关事项。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