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二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外资保险经纪机构适用本规定,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合伙制保险经纪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参照本规定,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