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2013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2013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