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2013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机构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机构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