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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按照属地原则负责辖区内保险经纪人的监管。 第七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七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委派监管人员列席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八十条 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经营管理混乱,从事重大违法违规活动的,保险经纪公司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要求,对分支机构采取限期整改、停业、撤销等措施。 第八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经纪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第八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八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在现场检查中,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委托上述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第七十六条 目录 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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