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保险经纪人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

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续;

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

再保险经纪业务;

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与保险经纪有关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