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二节 任职资格 第二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二节 任职资格 第二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经纪人内部调任、兼任其他职务,无须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保险经纪人调整、免除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职务,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