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保险经纪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使重要职权的其他人员。

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