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九十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保险经纪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二条 目录 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