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股东符合本规定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注册资本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要求,且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托管;

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公司名称符合本规定要求;

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

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