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2009年) 第十二条 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200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及影响为本人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把遵守本准则情况纳入保险监管人员业绩考核。对表现突出的人员,应予表彰;对违反本准则的,应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