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告知内容应当包括:

被投诉人是否违反或者涉嫌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

处理意见;

投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