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 第一节 保险消费投诉的提出 第十七条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 第一节 保险消费投诉的提出 第十七条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管理部门应当对收到的保险消费投诉进行登记,投诉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补充提供。 保险消费者向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已经掌握或者可以通过有关信息档案获得的材料,不得再要求投诉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