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保险消费投诉应当由保险消费者本人提出,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投诉的保险机构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名称;被投诉的保险从业人员的相关情况以及其所属保险机构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名称。

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以及相关事实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