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2001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附件一:
一、
对保险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许可证编码由4位英文字母和5位数字组成,共9位。
二、
第一位为机构业务性质,用大写的英文字母表示。由“L”代表人寿保险公司、“P”代表财产保险公司、“R”代表再保险公司、“E”代表其他。
三、
第二位为机构性质,即:“1”为中资公司,“2”为中外合资公司,“3”为外商独资公司(含外资分公司),“4”为其他类型。
四、
第三、四、五位为机构代码,按本编码方案第二条所列机构分类按001—999排列。中国保监会统一确定各保险机构的机构代码。
五、
第六位为机构类别。保险公司采用“1”表示总公司、“2”表示分公司、“3”表示中心支公司、“4”表示支公司、“5”表示营业部。
六、
第七、八、九位为机构所在地的地址编码,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该编码采用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代码》(GB/T2260—1999)中的三字符英文字母代码表示…
七、
营业部的许可证编码为十一位,其编制方法为:在营业部所属支公司的地址码后续加第十、十一位顺序码,由01—99表示。
八、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
一、
本方案的“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二、
各保险机构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的许可证编码由4位大写英文字母和5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首位和最后三位为英文字母,两者之间为5位阿拉伯数字。具体结构如…
1
2
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的编码为
三、
“其他”类型,是为了保险市场的发展需要而预留的,由中国保监会在适当的时候加以明确,各地保监办不得自行对此解释。
四、
一个法人机构分配一个机构代码,该代码由中国保监会统一排列和公布。某一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多家分公司的,其机构代码仍为一个。
五、
机构类别只限于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和营业部五种,目前保险市场上存在的其他保险机构名称须按此规范后方可发放保险许可证。
六、
许可证编码的地址代码具有识别机构注册地址和经营区域作用。行政区划的表示一直到区、县、不设区的市一级。
七、
鉴于在支公司下面可能设立多个营业部,为防止重码,便于统计,各保险公司支公司延伸的营业部编码的最后两位续加顺序码。只有营业部的许可证编码采用顺序码。
1
2
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广州市东山支公司某营业部的编码为L10015DSG01 随着营业部的增设,可在最后的顺序码按02、03……的顺序递进。
附件三:
人寿保险公司代码表:
序号
1
001
2
004
3
005
4
006
5
007
6
008
7
009
8
010
9
011
10
012
11
013
财产保险公司代码表:
序号
1
001
2
004
3
005
4
006
5
007
6
008
7
009
8
010
9
011
10
012
11
013
12
014
13
015
再保险公司代码表:
序号
1
001
未分业经营保险公司代码表:
序号
1
001
2
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