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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负责股票投资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5年以上证券或者金融工作经历;

熟悉证券投资运作,具备必要的金融和法律知识;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