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股票,应当建立独立的托管机制,遵循审慎、安全、增值的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