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五十四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五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与证券经营机构总公司签订经纪业务协议。协议至少应载明《股票投资办法》规定的证券经营机构的义务。证券经营机构违反有关义务,中国保监会要求保险机构更换证券经营机构的,保险机构有权提前终止协议。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