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标准(2009年) 5.
5. 3管理规则基本要求
信用风险管理规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管理权限和履职机制应当明确董事会和有关高管人员的权责界限和运作流程;
——管理机构和基本职责应当明确信用评估部门(或者岗位)的隶属关系和职责范围;
——信用评级议事规则应当明确主要人员和相关职责、相关会议与具体运作、等级确定程序;
——信用评级方法细则应当要求形成包括宏观分析、行业分析、定性定量分析及其他因素分析的信用分析框架;
——信用评级操作流程规范应当包括信息收集、调研访谈、初步评定、讨论审改、报告发布等基本环节;
——尽职调查制度应当明确有关人员、工作程序、业务记录、监督检查等内容;
——跟踪评级和复评制度应当包括跟踪评级和复评的范围、内容、时间等基本要素,应当特别明确发生信用事件或者产生重大影响时,跟踪评级和复评的议事规则及相关程序;
——信用评级报告准则应当规范信用评级报告的形式和内容,具有标准化的信用评级报告范本;
——授信管理制度应当明确每位交易对手的授信额度和管理方法;
——风险跟踪与监测制度应当明确信用风险敞口计算方法与报告规则;
——应急预案应当明确发生信用事件时,相应的管控机制和止损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