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指引(试行)(2015年) 第十八条 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指引(试行)(201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保险小额理赔服务监测指标体系,主要指标为保险小额理赔五日结案率、保险小额理赔平均索赔支付周期、保险小额理赔获赔率等。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上述服务指标的动态监测,促进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水平提升。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