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五章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修改亦同。 第二十八条 原有关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