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2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可根据情节轻重及其后果,取消其10年以上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因严重违规经营,或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保险公司被接管、被迫与其他保险公司合并或被宣告破产;
因刑事犯罪被判处刑罚;
任职期间有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
因严重违规经营,或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保险公司被接管、被迫与其他保险公司合并或被宣告破产;
因刑事犯罪被判处刑罚;
任职期间有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