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三章 任职资格审核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2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任职资格审核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应建立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档案。任职资格档案应包括任职资格申报资料、考察谈话记录、核准或取消任职资格的文件以及其他重要资料。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